不繳 社保 需支付補償,將如何影響企業和勞動者?
“不繳社保”的約定無效,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規定引起關注。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勞動爭議解釋二”)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或者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承諾無需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或者承諾無效。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請求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有前款規定情形,用人單位依法補繳社會保險費后,請求勞動者返還已支付的社會保險費補償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比起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在北京市朝陽區一家咖啡與餐飲混合店工作的王梅(化名),更關注同樣將在9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9月1日起她的小時工資將從26.4元/小時提高到27.7元/小時。
王梅告訴記者,一般情況下她每天工作6小時,下午再轉到其他地方從事另一份兼職。工作小時數量和店內負責人協商,如果一個月工作30天,每天6小時,這份小時工的工作月收入四千余元,與咖啡店個別全職員工收入差別不大,“主要就是沒有社保”。王梅稱,隨著這兩年咖啡和餐飲經營困難,店內招聘服務員大多是以小時工的形式,因為全職需要繳納社保,此前店內有少數人員屬于全職工作。
實際上,社會保險具有國家強制性和法定性,在立法上早已明確。1994年通過的勞動法規定,建立社會保險制度,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2007年出臺的勞動合同法明確,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隨后,2010年出臺的社會保險法繼續強化社會保險的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申辦社保登記,并明確未按時足額繳納社保的法律責任。
此次,為何繼續強化社保規定?8月1日,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陳宜芳表示,近兩年來,競業限制、福利待遇、社會保險糾紛等勞動爭議案件呈上升趨勢,對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工作帶來新挑戰,亟需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為加強審判指導、統一法律適用,落實中國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障制度,積極推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最高法院制定并發布勞動爭議解釋二。主要內容之一是“聚焦勞動者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因此針對實踐中普遍存在的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現象,依法保障勞動者獲得社會保險等基本權益。
隨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吳景麗解釋,此次確立的司法裁判規則,一是考慮到,依法享受社保待遇是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有利于社會穩定。從長遠看,依法繳納社保可以幫助勞動者遭遇風險時,防止收入中斷和喪失,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二是依法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實踐中更多的情況是用人單位基于成本控制等考慮與勞動者約定,或者讓勞動者單方承諾不繳納社會保險費,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沒有選擇權。三是明確用人單位承擔支付經濟補償責任可以倒逼用人單位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效預防糾紛,促推社會治理。
那在此次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實踐中關于約定不繳納社保的如產生糾紛司法如何裁判?
對此,勞動法與爭議解決的資深律師、上海市匯業律師事務所洪桂彬對記者表示,不繳納社保的約定無效并明確相應的法律后果,主要法律依據是相關法律法規所明確的社會保險的強制性和法定性,此次司法解釋予以強調,有利于穩定勞動關系,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和就業穩定,因此規范社保繳納具有積極意義。實踐中,不繳納社保的情形主要有幾種:有的是員工不愿意繳納或者不愿意多繳納社保,寧愿多拿錢;有的是企業為了降低成本,積極或放任員工不繳納、少繳社保;也有企業和員工“一拍即合”不繳納社保的情形。但從長遠看,這種做法不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尤其是不繳納社保的人群主要是一些服務業、建筑裝修業等用工人員,還有當前規模龐大的新業態就業人員,其中不乏一些年輕人,他們中的很多人屬于低收入群體,更需要社會保障,否則在遭受風險或者20年以后面臨養老時“怎么辦”?
洪桂彬解釋,此前實踐中共同約定不繳納社保的法律后果,地區之間存在一些差異。比如企業和員工雙方約定不繳納社保,但員工離職后提出經濟補償并產生糾紛的,有些地方法院裁判會支持員工索要經濟補償的訴求。但在有些地方的司法實踐中,則不支持類似訴求,有些法院的裁判會認為員工此前承諾放棄社保再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是不誠信的行為。
比如,2012年12月,浙江省高級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其中之一關于勞動者不愿意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書面承諾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此解答稱,“勞動者不愿意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書面承諾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的,該書面承諾無效。勞動者可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因此,此次司法解釋實施后,將統一規范此類行為的法律后果和裁判規則。
此次司法解釋實施后,將對個人和企業產生什么影響?在北京開店從事餐飲業的張黎(化名)告訴記者,最近很關注司法解釋的出臺,也在考慮如何平衡餐館經營和保障員工權益。
一般情況下,社保繳納基數按照職工上一年度工資收入總額的月平均數確定,結合當地社會平均工資60%-300%的上下限范圍調整。根據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的通知,北京市2023年全口徑月平均工資為11761元,以此確定2024年全市參加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社保月繳費基數下限為6821元,上限為35283元。以月繳費基數下限為6821元計算,單位的繳費比例是養老保險16%、醫療9.8%、失業0.5%等。
張黎稱,最近幾年整個餐飲行業利潤下降,為了降低成本,兩年前她的餐館開始減員,有一半的用工人員使用兼職,“今后服務員可能會使用更多兼職、小時工,或者已繳納社保的人員。”
但張黎提到,關鍵崗位不能使用兼職,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在張黎的餐館,員工每月工資在5000元至6000元之間,按照北京2024年的最低繳費基數計算,張黎每月為繳納社保的員工繳納社保費約2500元,其中餐館承擔1800余元,個人承擔700余元。也就是說,每一個用工需求,如繳納社保,在付出工資之外,張黎每月給員工繳納社保費1800余元。
張黎稱,一般服務員月收入5000元,如繳納社保個人每月需扣掉700多元,員工也沒有繳納的積極性。“服務員來自外地,以后去哪里也不一定。他們在老家繳納新農合醫保和養老保險的,也不愿意重復繳。”
來京工作多年的王梅,主要在服務業工作。王梅稱,自己沒什么文化和技能,能找到穩定和長久一些的工作更實際。
對此影響,洪桂彬表示,司法解釋二的出發點無疑是積極的,將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權益,倡導用人企業考慮長遠的用工關系穩定和勞動者長期的權益保障,但實施后可能會給企業帶來一些壓力。受當前宏觀經濟影響,一些小微企業和個體戶面臨需求不穩定,可能出于降低成本考慮,會調整成靈活用工,進而影響員工的勞動關系和職業保障。司法解釋二通過強化“經濟補償金”倒逼用人單位繳納社保,實施后有望解決部分不給勞動者辦理社保手續、繳納社保的情形,也可能雖然幫助一部分員工拿到經濟補償但社保仍未繳納。
洪桂彬認為,實踐中存在的社保合規問題,有待進一步完善。當前的社保制度相對剛性,繳費基數以當地的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這影響到一些小微企業和低收入員工繳納社保的積極性,對低收入人群來說還可能形成社保基數和工資收入倒掛現象。
根據有關機構發布的《中國企業社保白皮書2024》,28.4%的企業實現社保基數完全合規(即以職工上年月均工資為社保繳納基數),2023年這一數據為28.9%。2024年28.2%的企業統一按繳費下限為員工繳納社保,22.0%的企業“按固定工資部分,不算獎金”為員工繳納社保。白皮書指出,經訪談分析,現階段受外部市場環境和企業成本壓力影響,企業社保合規依舊面臨嚴峻挑戰。
因此,洪桂彬建議,應深入研究影響社保參保積極性和征繳面擴面的因素和背后原因,建議加強當前社會保障制度的靈活性,充分考慮不同人群的需求,給企業和勞動者更多選擇。同時,加強社會保障制度的公開透明度,讓企業和勞動者更好地理解社保的重要性和社保基金的運行。



